在现代中国的学术舞台上,面对西方文化的大规模东渐,宗教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。出于对“文化生命”的“承当意识”,牟宗三认为对宗教问题“不能不正视”。他说:“我们处在这个时代,若想以自己的生命承当中国文化发展的道路,……对于宗教问题不能不正视。这不是炫博、作学究,乃是文化生命的承当问题。”牟宗三高度重视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研究。在他看来,宗教不仅是文化的核心,而且亦是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。出于此,他关于宗教的研究表现出明确的现实性。他说:“吾人肯定人文教,并非欲于此世中增加一宗教,与既成宗教争短长。乃只面对国家之艰难,生民之疾苦,欲为国家立根本。”
历时性地看,儒学的实用传统和世俗精神是非常强的。孔子以“未能事人,焉能事鬼?”“未知生,焉知死?”(《论语·先进》)等寥寥数语即圈定了一个“此岸世界”,同时也推开了一个“彼岸世界”。在原始儒学,不仅没有对世界本体的追问所形成的形而上学,也拒绝了以超世的神圣世界为特征的“终极关怀”。牟宗三对此有着深刻的洞察。他认为,中国的确没有西方国家式的独立的宗教传统,“西方人关于生命的灵感与关于生命的指示,是在他们的文学艺术与宗教。尤其是宗教,乃是他们的灵感的总源泉。但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以其浅薄的理智主义,对于道德宗教是并无严肃的意识的,因之对于他们的宗教是并不发生兴趣的”。然而,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人缺少宗教情感和宗教精神。在由牟宗三、徐复观、张君劢和唐君毅共同署名发表的《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》中,他们明确指出:“中国诗书中之原重上帝或天之信仰是很明显的”,“说中国人之祭天地祖宗之礼中,莫有一宗教性的超越感情,是不能说的”;中国古代所重视的“天人合一”、“天人合德”正是由古人对天的宗教信仰贯注于思想之后才形成的,其中蕴含有一“人格之上帝”;“至于纯从中国人之人生道德伦理之实践方面说,则此中亦明含有宗教性之超越感情”,对“杀身成仁”、“舍生取义”的信奉正是一种“宗教性之超越信仰”。
然而,宗教问题是否就仅仅是一个宗教情感和宗教精神问题呢?牟宗三进而进行了深入研究。他认为,宗教问题与科学问题是不同的:科学问题没有国界,也不是民族问题,因为它是对于经验性事实的阐述和证明;宗教问题则是有国界的,也是有民族性的,因为宗教是一种价值存在。而且,牟宗三认为,宗教并不是一般的价值存在,它是一个民族“文化生命”的“最深处、最根源处”的价值基础,故“文化生命之基本之动力当在宗教”。因此,尽管宗教在文化中具有如此重要地位,但无论是佛教,还是基督教,既有的宗教并不具有“普世性”,因此,“彼等不得以‘宗教为普世’以自解”。也就是说,既不可依着科学的原则来研究宗教问题,亦不可完全依着其他民族的宗教观来比附中国的宗教问题。他说:
科学无国界,无种色,宗教不能无国界,无种色。宗教是一民族文化生命之最深处、最根源处之表现,亦是一文化生命之慧命之最高表现。吾华族有最独特最根源之慧命,不于此而讨安身立命,立宗定教,以自肯其大信,割截其根而从摩西、耶和华犹太民族之历史,以数人家珍,是自卑自贱而甘于为国际游魂随风而飘荡者也。
既然不可完全依着其他民族的宗教研究宗教问题,那么,就必须研究一般意义上的宗教问题,即具备什么样的标准即可称为宗教。牟宗三说:“凡可以成教而为人人所接受而不能悖者,必非某某主义与理论(学说,theory),亦必足以为日常生活之轨道,由之以印证并肯定一真善美之‘神性之实’,即印证并肯定一使人向上而不陷溺之‘价值之源’。”牟宗三这里指出了两层含义:一是凡可以成为宗教者,在于它是一“定然之事实”,即超越人之理性而存在者。而且,这一“定然之事实”是指“神性之实”,它是一种“价值之源”,而非一种“主义”或理论。二是凡可以成为宗教者,“必足以为日常生活之轨道”,即落实在日常生活中成为日常生活之型范和指导。这两层含义合在一起便构成了牟宗三的宗教定义,亦构成了他认定宗教的标准。也就是说,在牟宗三看来,惟有符合这样一个标准,才可谓之为宗教;否则便不可以称为宗教。以此标准来判断,牟宗三认为,儒学就是宗教。他说:“故儒教,在中国虽未成为宗教,然却实为‘宗教的’,……故吾人视之与宗教为同一层次上的事是可以的。” 然而,要判定儒学是宗教并非如此简单。牟宗三借助于“理事论” 思想进行了具体探讨。他认为,宗教之所以为宗教可依着“理、事二分说”来考虑。所谓“理”,是指宗教的义理本质;所谓“事”,是指宗教的实践,它是宗教之义理本质在时间、空间和人上的表现。在牟宗三看来,宗教与非宗教区别的关键并不在“事”上,而在“理”上。他说:“宗教可自两方面看:一曰事,二曰理。自事方面看,儒教不是普通所谓宗教,因它不具备普通宗教的仪式,它将宗教仪式转化为日常生活轨道中之礼乐;但自理方面看,它有高度的宗教性,而且是极圆成的宗教精神,它是全部以道德意识道德实践贯注于其中的宗教意识宗教精神。”尽管儒教不具备普通宗教之仪式,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儒教是宗教。
就宗教的“理”的方面看,牟宗三认为宗教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“终极关怀”问题;而所谓“终极关怀”,各教说法虽有不同,但都是教人如何真正成为一个人,如何“期有以超越其形限之私不容己”,“使人运用其理性从事于道德的实践,或解脱的实践,或纯净化或圣洁化其生命之实践,以达到最高的理想之境”。牟宗三认为,儒家主张人通过觉悟和成德过程来扩充本性,体现“天道”以成德。而且,在天人关系上,儒家并不把人的能力看得太高,不认为人能把握“天道”的全部意义和无限神秘。相反,儒家重视修养功夫,主张在成德过程中一步步克服罪恶从而趋向“天道”。这恰恰是宗教“终极关怀”的精神所在,而“终极关怀”的前提是肯认作为“神性之实”或“价值之源”的“天道”。就宗教之“事”的方面看,牟宗三认为,儒学虽不具有典型的宗教仪式,然而儒家将宗教仪式转化为日常生活之礼乐,而这礼乐就尽了“日常生活轨道”的责任。在儒教中,周公通过制礼作乐替民众定伦常制度,此既是“圣人立教”,又是“化民成俗”。儒家伦常在社会中是郑重而严肃的,它们以天理作根据,因而有永恒的意义和道德尊严。如父慈子孝、兄友弟恭等在儒教看来是天理当如此的。可见,在“理”方面看,儒家肯认一“神性之实”或“价值之源”;在“事”方面看,儒家也尽了“日常生活之轨道”的作用。因此,牟宗三认为,与基督教、佛教和伊斯兰教一样,儒学就是宗教。
牟宗三进一步认为,“教”并不是指如逻辑、数学和科学等一般的“教法”,而是“依理性通过实践以纯洁化一己之生命”之特殊的“教法”。在牟宗三看来,“宗教”这种特殊“教法”承担着相应的特殊的社会责任。他说:“宗教的责任有二:第一,它须尽日常生活轨道的责任。比如基督教就作为西方文化日常生活的轨道,像祈祷、礼拜、婚丧礼节等等。佛教也是同样的情形,它也可以规定出一套日常生活的轨道,如戒律等是。……第二,宗教能启发人的精神向上之机,指导精神生活的途径,……在佛教亦是如此,他们精神生活的途径在求解脱,要成佛,佛教经典中的理论及修行的方法,都是指点给佛徒一条精神向上之途径。”很明显,这两个社会责任是对应“理事论”之两个方面来讲的,或者说,“理事”之两个方面对应着两种社会责任。牟宗三认为,对照这两个方面来看,周公制作礼乐,此为人民定伦常及日常生活轨道;孔子通过“仁”及“天道”等基本概念则确立起“指导精神生活之途径”;而且,“孔子开精神生活的途径,是不离作为日常生活轨道的礼乐与五伦的”。依此观之,儒家不仅尽了“日常生活轨道的责任”,而且也为民众开辟了“精神生活的途径”,完全尽了宗教之社会责任。即,它一方面可以指导人生,成就道德;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人们担负创造历史文化的责任。因此,在此意义上看,儒学就是宗教。
作者:程志华